年近七旬的朱某某夫妇二人,为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屋,将儿子朱小某及儿媳李某某告上法庭,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做出一审判决书,被告朱某某、李某某将放在二原告四间堂屋内的物品挪出,将房屋交付二原告居住。
朱某某夫妇一生生育六个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被告朱小某、李某某系二原告的六儿子、儿媳。1982年二原告在其家宅基上自筹资金建有砖木结构堂屋四间,并一直居住,后又在院内建西屋四间,被告朱小某、李某某结婚后在西屋居住。2008年3月,双方因家务锁事发生纠纷,二原告离家外出,该四间堂屋由二被告占用至今。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勘验,现该四间堂屋内有二原告的旧家俱用品,另有被告的一些杂物、农器具等物品。
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二被告系原告的儿子、儿媳,在二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时,有对二原告进行赡养的义务。且本案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四间又属二原告所有,而二被告占用至今,拒不让二原告居住,既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又违背了社会公德。二被告理应腾出该房屋,交与二原告居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