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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律救济规则分析广场舞引发的权利冲突

        发布时间:2016-12-06 09:21:34


        摘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权利冲突处处可见。就时下最热的广场舞来说,就引发了关于跳舞大妈们健身、娱乐的权利与附近居民安静居住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本文试着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具体来讲在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规则等法律救济规则下,分析广场舞引发的权利冲突,并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建议与方案。

        关键词:广场舞  权利冲突  法律救济规则

        一、引言

        中国大妈伴随着音乐的欢快节奏在广场上迈起了舞步,成为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人因为忍受不了广场舞激烈的音乐而心怀不满,在国内其他地方,甚至爆发过“泼粪”“爆头”“猎枪恐吓”“藏獒冲入舞场”等闹剧。当广场舞遇上居民抗议,该怎么办? 面对这个难题,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大妈们有健身、娱乐的权利,而附近居民有安静居住的权利,本先这两种权利应该是在法律的规定下相安无事,“井水不犯河水”,但因为这两种权利的界限不够明晰,大妈们在广场上跳舞,放着高声的音乐,干涉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安静居住的权利,这就是两种权利的冲突。

        权利的冲突,应该是指合法的、正当的权利之间的冲突。若是不合法、不正当的权利与合法的、正当的权利发生的冲突,则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抢劫别人的财物,虽然行为人有人身自由的合法权利,但若是行为人运用这种合法的权利去做违法的事情,这种权利本身就发生了变质,从而变为一种不合法、不正当的权利,这就转化成为了一种不合法、不正当的权利侵犯一种合法的、正当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就不是本文所说的权利冲突了。

        二、三种法律救济规则的含义及法律上的适用

        (一)财产规则的含义与法律上的适用

        财产规则是指一种可以在相对人之间相互转让的权利,但前提是经过双方的同意,并且转让的价格是相对人定价。财产规则意味着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要想从拥有者那里得到法益,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也就是从拥有者那里以卖方同意的法益价格加以购买。”至于法益的交易价格,则留给私人决定:“让每一方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一法益对他价值几何,并且在买方出价不足时给予卖方否决权。” 换句话说,财产规则给予相对人自由自愿定价的权利,也就是,相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交易自己的权利,而不受国家或政府的干预。

        法律上适用财产规则救济方式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是体现在民法中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与惩罚性赔偿等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还有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综观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这些权利都是权利人自发自由去选择,没有国家的强制干预,而法益的定价是在权利人自由自主去决定,具有高度的自主性,故都属于财产性规则的法律适用。

        (二)责任性规则的含义与法律上的适用

        责任规则,是指“无论何人只要愿意支付初始法益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这个初始法益。” 这里就牵扯到一个定价的问题,及初始法益的客观确定的价值,究竟应该由谁来定价,责任规则具有较强的国家干涉意味,在责任规则下,初始法益的定价并不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自愿订立的,它是由国家的某个组织强制决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而国家在确定初始法益的价值时,并不单单考虑权利拥有人,更多的是考虑社会的影响与对权利侵犯人的惩戒,所以责任规则下确定的法益的价值,往往与权利拥有人所期望的价值之间有偏差。

        现行法律规范中体现责任规则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比如民法中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紧急避险、法定许可等等。具体表现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还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都属于责任规则。再比如《着作权法》中第二十三条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也是体现了责任规则。

        (三)不可让渡性规则的含义与法律上的适用

        不可让渡性规则,是指“即便是在自愿的买家和卖家之间,也不能自由交易权利。” 在不可让渡性规则下,法律是禁止权利的转让,不管买家与卖家是否达成自愿自由交易的意志。虽然表面来看不可让渡性规则限制权利的流动,妨碍了资源的配置,但从深层次看,正是因为某些权利,对其拥有人来讲,超出了自身控制理解的范围,如果允许这种权利的交易,则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不公平。比方说,心智未成熟的幼童,在权利侵犯人的引诱下割除自身的器官,来换取心爱的玩具,即便幼童同意了交易,但国家基于父爱主义,理应禁止这种权利交易的行为。

        不可让渡性规则在三种法律救济规则中具有最强的国家干涉程度,不管双方交易人之间是否达成自愿交易的意志,国家一律禁止权利交易。法律上适用不可让渡性规则的例子有很多,比方说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此条款是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体现了不可让渡性规则,表明国家对毒品犯罪的强硬打击力度。不可让渡性规则在民法中也有很多例子,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七种无效的民事行为的规定,并且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一种不可让渡性规则。还有在《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法律对国家或集体资源的不可让渡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资源的特殊保护。

        三、运用三种法律救济规则分析广场舞所引发的权利冲突

        通过上述分析三种法律救济规则的含义以及法律适用例子,我们发现很多权利冲突和侵权违法情况,可以通过合理地运用这三种法律救济规则中的一种或几种,从而规范解决问题。接下来笔者试着从这三种法律救济规则为切入点分析广场舞所引发的权利冲突,找出现行法律规范中的不足。

        (一)用财产规则分析广场舞所引发的权利冲突

        财产规则是指在双方自愿、自由的基础上,平等地交易双方的权利,国家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不进行干预或者干预程度很低,并且双方交易的价格由买方与卖方协商决定。在广场舞的权利冲突分析中,如果从财产规则分析跳舞者健身、娱乐的权利与附近居民安静居住的权利,通过合理的补偿形式,以期使彼此的权利都能达到最大化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法规体现了财产规则法律救济方式,但按照科斯第一定理理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从效率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是无关紧要的。 试想如果法律仅仅保护跳舞者有健身、娱乐的权利,附近的居民与跳舞者协商约定,将跳舞者跳舞的时间限制在某个时间段,并对跳舞者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就可以使双方相安无事。反之,如果法律仅仅保护附近居民安静居住的权利,那么跳舞者与附近居民协商约定,同样可以使这两种权利相安无事。这样通过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由自身作出对权利的定价,从而解决好存在的权利冲突。当然,上述假设的前提是双方的交易成本为零,而这个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

        (二)用责任规则分析广场舞引发的权利冲突

        责任规则下的法律救济方式是指,在国家的干预下,不管权利的拥有人愿不愿意去进行权利的交易,只要支付了客观确定的价格,就可以把初始的法益消灭。因为客观确定的价格是由国家或社会决定的,所以具有强制力,而且更注重社会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此条款就属于责任规则。再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责任规则的典型例子,规定了具体的处罚金额,这里的处罚金额就可以看做是国家对初始法益的定价。反之在广场舞的权利冲突中,一方面,如果仅仅只运用责任规则,虽然对制造环境噪音污染的一方进行了处罚,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且容易使跳舞者们产生抵触心理;另一方面,因为在责任规则下,初始权益的定价是由国家强制决定,可能会不能满足附近居民安静居住权利所遭受的损失。这时就会造成政府辛苦制定好法律规章,但最后却得不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尴尬局面。

        (三)用不可让渡性规则分析广场舞引发的权利冲突

        不可让渡性规则是指,即便权利交易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但国家基于父爱原则,禁止权利的相互转让。运用这个规则分析广场舞引发的权利冲突,会发现虽然表面来看问题达到了缓和与解决,但深层次来讲,跳舞者健身、娱乐的权利与附近居民安静居住的权利,本身都是公民的私权利,理应应当由公民自身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再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排放噪声的,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合理使用音响器材。中午和夜间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上述法律规章都可以看做是不可让渡性规则的体现,国家直接禁止在居民居住的区域进行广场舞活动,虽然此做法保护了附近居民安静居住的权利,但是却对跳舞者健身、娱乐的权利极大的不公平,因为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规章时没有真正响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其结果必然是人民群众对法律规章不完全充分地遵守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彩票365软件是什么样的_365bet怎么提款。

        四、解决广场舞引发的权利冲突的建议与方案

        通过运用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规则分析广场舞引发的权利冲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章规定和社会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去解决跳舞者的健身、娱乐的权利与附近居民安静居住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一)立法方面

        立法机关应该充分考虑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在听取不同的人民群众的权利需求之下,尽量运用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采取何种方式去预防和惩戒权利冲突的情况。对于在公共场所下的广场舞活动,立法机构应该专门设定“居民娱乐区”,在此区域可以进行群体的娱乐活动,并且制定“限制音量”“限制时间段”等规定,合理地开展居民的健身、娱乐活动,避免在同时间段影响到居民的安静居住的权利。同时,立法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执法方面

        对于广场舞所引发的权利冲突,执法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应该生硬执法,应当发挥化解冲突矛盾的关键作用。执法管理部门应把执法的重心放在如何引导跳舞者合理支配自身健身、娱乐的权利,不管是运用财产规则或者是责任规则,当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侵扰到居民的安静居住的权利,执法机构切勿只罚款完事,更重要的是通过积极地劝告和严厉的违法处罚相结合,使触犯权利人意识到自身的问题,从而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三)司法方面

        法院在审理有关广场舞权利冲突的案件时,不仅需要法官重新界定双方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更要维护居民之间的和睦关系,本着和谐社会的宗旨,采用合理的方式对冲突进行调节。同时,在判决具体的冲突案件时,因为是两种权利的侵权冲突,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考虑其情节的大小和造成的法律后果程度。

        五、结语

        随着参加广场舞的人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问题也时常发生。作为广场舞所引发的权利冲突,跳舞者的健身、娱乐的权利与附近居民安静居住的权利,在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规则之下,运用这三种法律救济方式,分析解决并提出关于解决广场舞引发的权利冲突解决方案,从而更好地维护跳舞者的健身、娱乐的权利与附近居民安静居住的权利。一方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主导的政府,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切实地维护好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针对广场舞引发的权利冲突,更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分别从立法、执法与司法三管齐下,运用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规则等法律救济规则,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妥善地处理好广场舞引发的权利冲突。只有充分地发挥人民群众守法、护法的热情,积极地引导履行自身权利与义务,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而对于广场舞引发的权利冲突,也会引刃而解,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责任编辑: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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