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正平
结婚证是民政部门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一种行政确认,其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特定对象,仅仅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登记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
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若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由于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结婚证上载明的结婚双方非实际参加诉讼的双方,其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那么,法院就不能对其婚姻效力进行确认,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若当事人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若双方当事人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