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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16-10-20 11:12:11


        简要案情:侯俊精与霍孝兰共生育三个儿子侯彦平、侯彦礼、侯解放,现二原告侯俊精与霍孝兰已年老体迈,生活不能自理,起诉三被告要求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3943.5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们立即前往老人家里了解案情,走访群众和村组干部,办案法官认为,此事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影响父子亲情,而且对老人以后的赡养极为不利。办案法官按照 “重调解” 的方针,下决心以调解方式审结本案。办案法官指出其不论什么原因,不赡养老人与情与理与法都是行不通的。办案法官认为仅仅每人每年支付二原告赡养费是不能让二位老人安度晚年的,经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侯彦平、侯彦礼、侯解放从2016年8月23日起每人轮流赡养原告侯俊精、霍孝兰一个月,从被告侯彦平开始依次进行。

        案例注释: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就广大农村而言,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针对年老体弱多病的老人,仅仅支付赡养费是不能满足老人的日常生活,日常对老人生活的照顾才是最重要的。

        附(2016)豫0221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豫0221民初2874号

        原告侯俊精,男,193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杞县高阳镇段岗村第九组47号。身份证号:410221193710145910。

        原告霍孝兰,女,194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221194006245920。

        被告侯彦平,男,1960年4月9日生,汉族,住杞县高阳镇务岗村第九组57号。身份证号:41022119600409593X。

        被告侯彦礼,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杞县高阳镇务岗村第九组48号。身份证号:410221196403295912。

        被告侯解放,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杞县高阳镇段岗村第九组47号。身份证号:410221196809045972。

        原告侯俊精、霍孝兰诉被告侯彦平、侯彦礼、侯解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许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3943.5元,三被告辩称同意赡养二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侯彦平、侯彦礼、侯解放从2016年8月23日起每人轮流赡养原告侯俊精、霍孝兰一个月,从被告侯彦平开始依次进行;

        二、原、被告就此案别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 许  胜

                                                               二 ○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欢欢

        责任编辑: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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