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应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6-10-20 11:05:32


                                      平城法庭

        原告汤明瑶随其母亲到本村教堂,原告自己到教堂门口玩时,王怀玉和高甜甜正手拉手转圈,忽然二人一松手,王怀玉碰住了原告汤明瑶,造成汤明瑶右腿受伤,随后原告被送至杞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并支付医疗费2206.81元。事故发生后王怀玉的父亲给了原告500元,高甜甜的家人给了原告2000元。原告的伤情经开封金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明瑶右下肢的损伤系九级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王怀玉的法定代理人王军旗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汤明瑶医疗费4365.12元、护理费1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22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30099.76元,合计37076.88元的40%即14830.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7830.75元,除去已付的500元,再给付原告17330.75元;

        二、被告高甜甜的法定代理人高杰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汤明瑶医疗费4365.12元、护理费1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22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30099.76元,合计37076.88元的40%即14830.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7830.75元,除去已付的2000元,再给付原告15830.75元;

        三、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怀玉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事发时被告不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疏忽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酌定由二被告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所受伤害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案例注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为弱势群体,且身体、智力等均未发育成熟,有时考虑不到后果,容易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因此监护人应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lk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929479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