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民再初字第 1号
原审原告刘宗胜。
原审原告马守文。
原审被告邢胜利。
案件事实:2004年邢胜利在郑州市承接建筑工程需要资金,经刘庆杰手于2004年7月22日、7月27日向原告刘宗胜分别借款30万元、10万元,共计40万元,约定两笔借款三个月到期,利息共计3.2万元,又经刘庆杰手于2004年8月23日向原告马守文借款30万元,约定三个月到期,利息为2.4万元,刘庆杰为二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据。三张借据上均载明收款人为邢胜利,超期重复计息,并加盖有河南省杞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六公司财务专用章。2008年3月12日、8月8日,2010年4月28日邢胜利签订了对包括二原告三笔借款在内的六笔借款本息的还款计划,内容分别是:“2008、6或7月份判决下来后偿还由庆杰代办,具体另谈”、“前三笔不再计算,后三笔(指二原告的三笔)我与朱玉龙工程案待高院中(终)审后归还”、“与朱玉龙工程案法院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彩票365软件是什么样的_365bet怎么提款后由庆杰办”。
原审被告辩称:原审被告没有借原审原告的钱,原审原告提供的借据不是原审被告所书写,而是会计刘庆杰所书写,原审原告与刘庆杰系亲戚。故原审被告并不欠原告刘宗胜、马守文的借款。原审原告的诉讼属利用虚假借据的恶意诉讼,原审被告在还款计划上签字是受会计刘庆杰欺骗。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所持有的三张借条虽然不是原审被告所书写,但是由于原审被告在与借条相对应的还款计划上多次签字予以认可,证实该借款系经刘庆杰所借,实际用款人为原审被告邢胜利。虽然借条上盖有河南省杞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六公司的印章,但该公司于2003年已停止经营活动,该借款应由实际用款人偿还,因此本院对原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予以认定,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偿还借款,予以支持。
评析:该案件主要争议是原告所持有的三张借条不是被告为原告所书写的,而是被告会计刘庆杰所书写,而刘庆杰系二原告的亲戚,被告否认收到原告的借款,因此原告所持有的借条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原告除持有借条外,还持有被告多次签字的还款计划,虽然还款计划上有多笔欠款,但原告的欠款也在此还款计划上。如果被告没有收到借款,不可能签订还款计划。综合以上原因,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
(审判监督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