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严格的权属审核。
【索引词】
行政诉讼 权属审查
案情
原告江军队
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三人黄风启
被告于2006年4月26日为第三人颁发了0025651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所有权人黄风启,所有权性质为私有,房屋座落在良种棉对面,东邻老106国道,西邻地,南邻马守德,北邻马守军(又名马振江),面积为102.6平方米。
原告不服,诉称,原告在杞县南关金三角有一处面积为80.36平方米的房产,该房是杞县人民法院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彩票365软件是什么样的_365bet怎么提款给原告的。被告于2006年3月9日给原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12月,原告翻修房屋时,第三人突然称其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被告的颁证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辩称,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事实清楚,产权无争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及请求。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的证合法有效,应予维持,要求撤销被告为原告颁发的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房屋位于杞县南关良种棉花厂对面。 2006年4月26日,被告将争议房屋在内的房屋为第三人颁发了0025651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所有权人黄风启,所有权性质为私有,房屋座落在良种棉对面,东邻老106国道,西邻地,南邻马守德,北邻马守军(又名马振江),该证内登记的房屋分两部分,西侧的房屋面积为71.4平方米,东侧面积为31.2平方米。原告持有被告于2006年3月9日为其颁发的0025500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江军队,所有权性质为私有,房屋座落在南关金三角,东邻黄爱民,西邻路,南邻胡同,北邻马振江,面积为80.36平方米。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
第三人持证所登记的房屋与原告持证登记的西侧房屋相重叠。
审判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杞行初字第138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第三人黄风启颁发的0025651号房屋所有权证。宣判后,江军队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13)汴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一、 背景情况介绍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部门应严格对登记申请的房屋的权属进行审查,确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方可予以登记颁发证书。被告作为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应认真负责,严格审查,杜绝错登、漏登,重登的现象发生。
二、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
该案例涉及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时是否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法定的程序办理登记事宜。
本案中,同一座房屋,被告既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也为第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明显的审查不严格,违规乱登记,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不可滥用权利,乱发证,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恶意侵害,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自身形象。
杞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