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所本是为欲未婚者牵线搭桥的“鹊桥”,是受人尊敬的“月老”“红娘”。可是就有这么一位上了年纪的“月老”,挂着帮人征婚交友的招牌,容留他人卖淫,从中渔利,干着伤风败俗的丑事。9月16日,杞县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婚姻介绍所负责人赵吕茂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赵吕茂本已花甲之年,家庭条件也不错,可以说是衣食无忧。可能是闲的无事,他就在县城环城路附近租来房屋,开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当起了“月老”,撮合起他人的姻缘。如果按照这样的路子走下去,老赵可能会撮合成一对又一对的眷侣,受到十里八村群众的尊敬。可是这一切都被后来发生的事情所打破,因为他认识了晓雪。晓雪是一位离异妇女,家住外地。偶然中,晓雪在赵吕茂的婚姻介绍所认识了。经过交流后,晓雪在婚姻介绍所二楼房间内开始了“皮肉生意”。每次收费30元,给赵吕茂提10元,自己得20元。一来二去,赵吕茂的婚姻介绍所也是人来人往,热闹非凡。今年7月1日中午,在晓雪接下“几单”生意后,被接到举报的公安干警抓个正着。
对一同被抓获的另一位失足妇女童绣花来说,真可谓是阴差阳错,一念之间犯下大错。当天中午,童绣花到县城赵吕茂的婚姻介绍所给侄子介绍对象,发现这里面竟然还隐藏着挣钱的“门路”。一番挣扎后,童绣花也加入了晓雪的队伍,当场接了两单“生意”。就在第三单“生意”准备开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吕茂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容留卖淫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