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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6-20 09:05:4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继出台。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地解释、补充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但是三者中的部分财富与新刑诉法的相关内容之间衔接还有模糊甚至冲突的地方,值得我们司法工作者注意。

            一、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的采信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些证据仅限于实物证据,不包括言词证据。但《规则》第64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规定》第60条也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解释》第65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较,《解释》最接近,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材料仅限于实物证据。《规定》则扩展至言词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规则》则几乎扩展至所有言词证据。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之所以仅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具有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而不包括言词证据,是因为与实物证据相比,言词证据经过了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感知、判断、记忆这一“加工”过程,受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利害关系、思想感情等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可能出现“失真”,但这一规定显然被《规则》、《规定》不同程度地突破了。《规则》第二款明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三款虽然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供述)规定要重新收集,但又规定只要符合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丧失作证能力而无法收集,来源合法,其他证据相印证三个条件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规定》第60条则规定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规则》、《规定》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一是公安机关因为同时并有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按照《规定》操作可能出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混同,进而造成权力滥用。二是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按照《规定》、《规则》的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对行政机关收集的有关言词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而最终至法院审理时,又因这些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不被采信。如果这些证据是关键的定案根据,就会出现公、检、法三机关因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判断不一而导致的案情定性变化。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还是应严格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慎对待《规定》、《规则》中的有关条文,尤其是不宜将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作为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定案根据。

            二、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和进行审判的申请许可问题。代表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第二款又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由于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这种有限司法豁免权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规则》和《规定》进行了细化,便于具体操作。《规则》第1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报经许可的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规定》161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不过这些规定仍然原则、抽象,尚存在一些程序和实体问题。一是申请许可的主体是谁?根据地方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中,公安机关作为政府部门不在其列。地方检察院可以提出人事任免的议案、撤职议案。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委会多数人决定的,检察长是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议案的提请主体。虽然代表法中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和进行审判没有明确提请主体,但基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法理逻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是适格的提请主体。公安机关由于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司法权,不宜由政府提出相关议案,因而只能向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由其提出相关议案。实践中一般也是如此操作的,但宜有相关的规定加以明确。二是经过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某种强制措施后变更强制措施是否需再次经过许可?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性呈梯度递增,后一种强制措施的严厉性明显超过前一种。因此,笔者认为,对后一种强制措施的许可可以视为对前一种强制措施的同意适用,但对前一种强制措施的许可不能视为同意对后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三是报请许可期限是否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过程中规定的办案期限一般十分严格,要求公、检、法机关认真遵守。如《规则》第316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人大常委会一般两个月才召开一次,因此,提请许可的时间不宜计入办案期限。四是申请许可时报告的内容是什么?代表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规定提请许可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其他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彩票365软件是什么样的_365bet怎么提款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照此规定,报告内容似乎仅限于代表是否因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彩票365软件是什么样的_365bet怎么提款职务受到追究这一内容,而不包括代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符合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进行审判的条件等。但笔者认为,作为民主议事机关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如果对案件主要事实缺乏了解,掌握信息不充分,又如何对人大代表是否因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彩票365软件是什么样的_365bet怎么提款职务受到追究这一标准进行判断并投票呢?因此,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办理情况。当然,这同样有待法律的具体规定。

            三、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里仅限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但《规则》第553条、554条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第558条还规定,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这一规定,一方面,明显突破了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有效防止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但仅仅依靠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并对理由不成立的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会遵守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彩票365软件是什么样的_365bet怎么提款吗?对此,《规定》180条仅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这说明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认同这一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应同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对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及时发出纠正意见,督促整改,及时撤销案件。

        责任编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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