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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杞县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15-08-20 08:54:08


            河南省高级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对量刑规范化在十五种常见犯罪中的运用分析,我院统计制作了统计表,并对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改革的建议等报告如下:

            一、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取得的成绩

            量型规范化在我院实施以来,通过案件审理的实践来看,我们认为最大的成效在于量刑规范化大大促进了程序公正,其次是量刑操作更加规范,基本实现了“罚当其罪”,当事人更容易信服。

            量刑规范化促进程序公正的理由。一是把量刑程序通过法律固定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法可依。二是控辩双方既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量刑抗辩,法院也可以依据事实和双方的抗辩情况居中裁判,公开透明。

        公开促进规范、公开促进公正。当量刑不在是法院让人觉得十分“神秘”而“不可捉摸”一家的事时,法院自身会更加注重量刑的规范与公正,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章可循,更有利于服判息诉。

            二、量刑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量型规范化在实施过程中,逐渐也突现一些实际问题。

            1、对量刑规范化的总体理解不够深入。不管是对于法、检工作人员,还是对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量刑规范化的学习与理解还不够深入,几年来,大部分是除了一次短期培训外, 没有再参加过系统地学习,理论水平不高,只能在实践中摸索。

            2、参与程度不同。实践来看,法院、检察院及法律工作都对量刑规范化的参与热情不在一个水平线上。对法院来说,量刑规范化远没有开始实施时想象的那么“可怕”,不但没有束缚法院办案的“手脚”,反而是量刑在更加规范的同时,更容易有信服力。但对于控辩双方来说,参与的热情不高便是问题之一。就我们审理刑事案件的情况看,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已基本做到把量刑作为专门的程序,引入到法庭调查与辩论阶段,但检察机关对量刑发表的意见很少,热情不高,经常出现检察院不发表量刑意见,或者发表的量刑意见直接引用刑法条文规定,“三年以下”、“三年以下十年以下”等,没有实际意义。被告人或辩护人一般则列举被告人减轻或从轻情节,提出建议。很少真正有按照《量刑意见》进行举证辩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分析原因,可能是公诉人不愿意发表具体量刑意见或者是没有提前做好按照《量刑意见》细算量刑工作,而被告人或辩护人不依据《量刑意见》,更容易在根据《量刑意见》计算的结果以下提出辩护请求。就目前来说,公诉机关发表的量刑意见与法院实际判处结果不一致时,法院是直接作出裁决还是要写明“驳回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尚有分歧,公诉机关不“贸然”下量刑建议的做法,容易理解。

            3、《量刑意见》本身存在的问题。其中的一些规定,容易在实践中形成误解。

        比如“故意伤害犯罪”中,第“1”的第“(2)”中规定“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第“2”的第“(2)、(3)”中也规定“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任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是把“每增加轻伤或重伤的人次”作为一种量刑情节,而实践中会出现如果检察机对不同对象的犯罪分别起诉时,或者因侦察原因在不同时段起诉,这些情节不再是量刑情节,而成了定罪情节,这时就会出现按量刑情节增加的刑期与不同案件起诉的数罪并罚之间矛盾。

            再比如,盗窃犯罪“1”中的第“(2)”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盗窃三次以下的,再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而后面“4”中的第“(4)、(5)”规定“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二者的规定在实际案件中计算的数值经常不一致,到底运用哪种计算,理解不一。

            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五千元或都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累计数额三千元,可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实践中,对于单次不足五千或者多次累计不足三千元的,《量刑意见》没有规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两种意见,一是低于《量刑意见》规定的数额不构成罪,另一种意见是低于规定数额的,在规定的量刑起点值以下确定。

           以上只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也可能是我们理解有误,但对于《量刑意见》来说,实施近三年来,有必要作出更加完善的调整。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题型规范化实行以来,对于刑事审判乃至整个司法进程都有重大影响,其作用势必会在今后的司法事业中逐渐显现,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量刑规范化工作,提几点简单的建议:

            1、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行量刑规范化。

            2、尽量做到全国统一。尽量避免不同地区出现“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现象。

        责任编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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