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宾馆住宿,因房间地板光滑而不慎摔伤,案件诉至法院后,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方的宾馆对此后果要承担赔偿责任。4月17日,杞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杞县某快捷宾馆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去年12月21日,孙某到杞县出差,入住该快捷宾馆。就在第二天早上起床洗漱时,意外发生了。因宾馆房间内地板瓷砖比较光滑,致使孙某摔倒,造成左膝关节损伤及左踝关节损伤。孙某先后到县人民医院和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7991.74元。
法院认为:被告该快捷宾馆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由于宾馆方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孙某在住宿期间滑倒摔伤,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70%为宜。原告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30%为宜。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我国有关民事方面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