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常把订婚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给付彩礼。彩礼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是指男女双方在完婚前,由男方交付给女方本人或者家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
笔者对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三年多来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2009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125件,其中婚约财产纠纷案件103起,所占比率为0、05%;2010年受理民事案件1705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141件,所占比率为0、08%;2011年受理民事案件1486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135件,所占比率为0、09%。由以上数字中可以看出,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呈上升趋势。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呈上升趋势。
2、婚约中给付的彩礼数额逐年增加,相互攀比严重。彩礼数额一般为20000多元,高的甚至达到50000多元。在农村提及彩礼有着“万里挑一”(10001元)、“万里挑七(妻)”(17000元)的说法,如果哪家的姑娘要的彩礼少了别人会挖苦嘲讽。如果男方给的多了,在乡邻面前就比较有面子。
3、产生纠纷的时间具有固定性。一般为每年的春节或者中秋节之后,阶段比较集中。此时,往往是男方向女方“要好”,商量举办婚礼的时间。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同意,双方产生分歧,甚至关系僵化,案件纠纷产生。
4、给付彩礼的数额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分歧较大。如果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是通过中间人或者媒人给付彩礼,数额还比较容易认定。而相对于大多数案件仅双方当事人及父母在场,无其他案外人能证明给付礼金的数额和礼品的数量,导致认定数额困难。
5、彩礼的名目繁多。诸如见面礼、三金礼、拉嫁妆礼、拉被子礼等等。这些数额少则三五千,多则三两万。很多男方为了订亲,还要为女方所有的亲戚邻居买上方便面、火腿肠、保鲜奶等物品。据笔者接触此类案件发现,不少人在这种处境下,常常需要购买100多件物品,用机动三轮车满载,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6、不容易调解。婚约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当事人双方,也涉及到双方的家庭,甚至涉及到媒人或者介绍人,具体情况错综复杂,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严重。农村习俗中,如果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彩礼钱一般不退;而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全部退还彩礼。
7、案件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彩票365软件是什么样的_365bet怎么提款难度大,彩礼数额多,返还困难。很多案件中,男方为凑足高额礼金,往往是债务累累。而女方父母在得到礼金后常常挪作他用,有的盖房,有的购物,有的甚至又用作和他人订立婚约的礼金,所以要女方返还现金存在很大困难。加之不少被告外出打工,或者远嫁他乡,法官多方查找没有确切地址,又无法对被告父母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执结。
通过对上述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分析,笔者发现此类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比较大。从西周时起,我国就形成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老习俗。认为只有给付彩礼,婚约才算真正成立。这种缔结婚姻的观念及程序,对后世影响很大。时至今日,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适龄青年在订立婚约时一般都由男方给女方彩礼。传统观念认为结婚前女方先终止婚约,要退还彩礼;男方先终止婚约,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因为女方家庭认为解除婚约后,女方的名誉受到损害,耽误自己的青春,再返还彩礼不公平,对返还彩礼主观上存在抵触情绪。
2、双方无有感情基础。这也是导致婚约财产纠纷的根本原因,很多农村男女青年缔结婚姻,都是按照当地习俗进行,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短,互相了解不深就订立婚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而非是双方真心实意的意愿。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婚约,极易出现一方在订婚后对对方不满意,或另遇心上人,均导致双方最终无法结婚,而引发返还婚约彩礼纠纷。
3、法律意识淡薄。因为双方基于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交付彩礼过程中一般也都是双方主要亲属在场,交付时往往不会要求女方出具收据,以至于对给付的数额分歧较大,难以举证。还有些父母将女儿作为生财致富的工具,利用订婚索取大额彩礼,甚至为得到更多的彩礼,一女二嫁,同时收取不同男方的彩礼。
4、缺乏对婚姻的深层次认识。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姻,就预示着双方在生活应以家庭为中心,思想及言行应当忠于对方,互相帮助、扶持、包容,创造和谐美好生活。而有些男女,婚前缺乏对婚姻生活的足够认识与心理准备,结婚没几天因为极小的矛盾产生打闹,继而引发双方分居、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5、男女比例失调,适婚男性择偶困难,促使了许多女性借机索要高额彩礼现象的发生。
6、攀比心理严重。俗语说:“吃饭穿衣量家当”,也就是说凡事要量力而行。然而现实中不少人爱讲排场,讲面子,往往男方家里只要看上女方花多少钱都愿意。而女方认为别人家的女子还不如我家的好都给付30000元彩礼,我家的至少要给付40000元。盲目攀比心理比较严重,也使彩礼数额越来越高,终使许多家庭不堪重负,省吃俭用,四处借款来给付彩礼。这不仅影响了他们正常的生产投入,限制了家庭经济的发展,更使不少农民走上了因娶亲致贫之路。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公民法律意识。由司法行政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让群众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活动中的种种陈规陋习。使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子女婚姻不是父母摇钱树等现代婚姻观念烙印在适龄青年心中,让双方明白爱情才是结婚基础,使他们能够向包办婚姻和索要大额彩礼的行为说“不”。
2、处理得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于返还婚约彩礼纠纷,因为双方的确是有过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做不成亲人也不能做仇人,所以不能简单对待,要尽可能利用村委、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机构的调解职能多做矛盾化解,把好第一道关。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双方确无复合可能的基础上,要主动进行调解,在查明实施的情况下,根据双方是否结婚、是否同居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灵活把握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不损害妇女权益的基础上,作出调判。
3、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能机械简单地确定,彩礼的范围、数额、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综合认定。
4、运用社会舆论力量,净化以礼论嫁的不良风气。 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高额彩礼的危害,对借婚姻骗取财物的案例及时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广大青年自觉形成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鄙弃以金钱为目的的婚姻价值观,自觉抵制索要礼金的行为。
5、对于法院所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该在送达起诉书时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提前固定证据。特别是对于这类案件中分歧最大的彩礼数额,要及时进行固定,防止当事人以后出现反复,无从查证。
当然,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很多,应当多渠道并举,双管齐下。笔者相信,经过不懈努力,当前农村彩礼纠纷日趋多发的趋势将会得到有效缓解,在农村形成良好的婚姻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