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是审判机关在传唤刑事被告人、民事当事人等出庭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与凭证,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法院传票在管理使用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传票加盖印章不规范,有的加盖是法院公章,有的加盖的是人民法庭公章或者民事审判庭公章,甚至没有公章;二是送达人员不规范,传票作为有效法律文书与凭证,只能由法官、书记员、法警等法院在编人员使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法院审判人员紧张等原因,存在临时工、聘用司机、门卫等送达传票等现象,甚至由村干部、律师等带捎现象,损害传票的严肃性;三是传票管理不规范,有些法官为了图省事,在领取传票材料加盖公章时往往是几本,领取后不能严格管理,存在随意丢弃现象;四是传票用途不规范,法院传票只能用于依法传唤刑事被告人、民事当事人出庭、到庭等情况,不能乱用;五是传票填写不规范,不能完整的填写传票,有的甚至只是填写被送达人、案由、何时到庭等,其他的就忽略不填;六是传票送达不规范,存在送达给其未成年子女代收、邻居代收甚至家中无人隔门缝“空投”进屋、进院等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河南省杞县法院建议:一是要严格传票印章,统一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杜绝使用人民法庭或者民事审判庭等庭室印章。在四级人民法院中,能体现国家审判权的只有人民法院印章,使用人民法庭或者审判庭印章都是不规范的。二是送达人员要规范,在送达传票时只能由法官、书记员或者法警参与送达,禁止由临时工、聘用司机、律师或者村干部代为送达,否则出现问题无从追究。三是传票管理要规范,按照使用多少领取多少的原则,严格管理,杜绝出现丢弃、使用漏洞等现象。四是传票用途要规范,只能限于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到庭接受调解等情况,不能乱用。五是传票填写要规范,在向当事人送达传票时要认真填写好传票,完整的告知当事人应该注意的事项,到庭的时间、理由、案由、送达人姓名等,并完整填写送达回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六是传票送达要规范,在送达传票时要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对于无法通知到当事人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村干部代收,但是在送达回证上要详细注明原因及在场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