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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委会表决宜采用记名投票制

          发布时间:2014-09-19 11:07:04


            目前,审委会讨论案件的一般模式是:先由案件承办人汇报基本案情,再由委员们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疑问,进行讨论,最后发表意见决定结果,审委会表决亦采用one by one 表决模式。审委会不看卷、不听审的“审判”方式被学者喻为“不看病就开药方”,其最大的弊端是先发表的委员意见对后发表的委员意见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不利于形成科学表决。因此,杞县法院李冰、高新峰建议对审委会四个重要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界定和改革,创设记名投票表决制,从程序上保证审委会表决的透明性和科学性。

            首先,对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责任进行明确分责,设定进入审议的案件标准。审委会对审议决议虽负有相应责任,但只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负表决责任,而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查明和案件审理负审判责任。因此,进入审委会审议的案件的标准应界定为“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其他的案件不进入审议,从而保证审委会的工作效率。其次,由专职审委会委员对预审议的案件进行事先审查,凡符合上述标准的案件允许进入审议,凡不符合标准的则不予审议。再次,参加审议的合议庭人数、审议时间和审议内容应当规范。一是扩大审委会委员与合议庭的正常沟通渠道,将原来参加审议的人员由主审人1人增加至合议庭成员(不含庭长时)、庭长和主管副院长5人;二是陈述和接受询问的时间一般不宜超过35分钟,而且委员只能针对案件法律适用所涉相关问题进行发问,且不能发表或透漏任何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如此才能收到良好效果。三是审议的内容只限于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案件实事的认定。审委会遇到重大疑难程序问题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时,经出席会议的多数委员投票表决(每位委员只限投一次暂缓票),可以对案件作出暂缓表决一次。最后,案件进入表决程序时,委员通过记名投票同时表决(选择其一投同意合议庭意见票或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票或暂缓表决票),并由委员简单扼要地写明意见理由。合议庭判决意见得到委员多数支持时,合议庭意见作为判决意见;合议庭判决意见三次未能通过审议的,由审委会提审或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唯此,才与审委会性质和案件进入审议的标准相一致,从而避开审委会“判而不审”的嫌疑。

            综上所述,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模式应为:案件合议庭成员(不含庭长时)、庭长和主管副院长5人参加审议,主审人汇报基本案情和接受询问后,再由委员们就案件法律适用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提问,所有参加审议的人员可以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遇到重大疑难程序问题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时,经出席会议的多数委员投票(限投一次暂缓票),可以对案件作出暂缓表决一次。最后,通过记名投票同时表决,合议庭判决意见得到委员多数支持的,以合议庭判决意见作为判决意见;合议庭判决意见三次未能通过审议的(纳入绩效考评作为奖惩依据),由委会提审或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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