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受害人秦老三系被告人秦老大、秦老二的弟弟,曾因为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出狱后,他恶习不改,时常在村内调戏妇女。
因为没有娶上媳妇,秦老三独自与75岁的老母亲一起生活。在与母亲生活期间,他多次强奸母亲。无奈之下,老母亲被逼外出流浪,不敢回家。秦老三还多次到秦老大家试图强暴嫂子郭某,因故没有得逞。
2005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秦老大、郭某在家中与前来走亲戚的妹妹说话,秦老三到秦老大家要钱。因为知道弟弟的恶习,秦老大夫妇就将大门从里面锁上,秦老三不能进入院内。于是秦老三就在外面进行叫骂,扬言要弄死哥哥一家。而后,他翻墙进入秦老大院内,与哥哥进行厮打。秦老大、郭某夫妇就与妹妹一起将受害人秦老三制服,而后对其进行捆绑。因为担心弟弟秦老三报复,被告人秦老大就喊来弟弟秦老二给自己帮忙将被捆绑的秦老三运到老宅屋内进行拘禁。
此后几天内,被告人秦老大夫妇都为其送饭。开始时,秦老三还吃饭,后来就不再吃了。于是秦老大夫妇也没有再为其送饭。不久,秦老三因饥饿而死亡。当天夜里,秦老大叫来弟弟秦老二,再次让其帮忙将秦老三尸体偷运至村北自己所承包的杨树林中进行埋葬,直至案发。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将三名被告人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秦老大、郭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秦老二犯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 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老大、郭某采用捆绑和拘禁手段,将其弟秦老三饿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秦老二明知秦老三被饿死,仍帮助哥嫂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且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秦老大、郭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秦老二犯非法拘禁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秦老大、郭某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情节较轻,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老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秦老二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评 析]
本案中,合议庭在对第三被告人秦老二所犯何种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时产生分歧。出现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秦老二犯故意杀人罪。因为他帮助被告人秦老大将被捆绑后的受害人秦老三运送到所居住的宅院内,明知其有被饿死的可能,而对其不管不问,直至受害人死亡。在得知受害人死亡后,又帮助被告人秦老大将其偷偷安葬,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秦老二犯非法拘禁罪。他在得知被告人秦老大将受害人秦老三捆绑后,让帮助其将受害人送到其独自居住的宅院,将其囚禁在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其因为饥饿而死亡,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该按照非法拘禁进行处理。第三种意见是被告人秦老三犯包庇罪。因为他在案发过程中没有杀害受害人秦老三的故意,只是在秦老大邀请下两次为其帮忙运送受害人。在其整个事发及案后中起的作用是包庇作用,行为构成包庇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被告人秦老二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客观方面,它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手段可以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可以利用工具,也可以是利用他人或动物。2、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行为,有合法依据的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中杀死不法侵害者、对死刑犯依法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彩票365软件是什么样的_365bet怎么提款死刑等行为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3、主观上是故意,否则是意外事件,也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4、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由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以上四个特征要同时具备,缺乏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秦老二在主观上没有杀害弟弟秦老三的故意。秦老三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秦老大将其捆绑囚禁而有没有为其送饭从而导致饿死的结果。在此案件过程中,被告人秦老二没有为其送饭的义务,也没有参与被告人秦老大夫妇所实施的犯罪过程,故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通过关押、禁闭等行为、使受害人失去人身自由。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身体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秦老二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受害人秦老三的犯罪故意,其也没有采取捆绑、关押、禁闭等具体措施来实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故此,其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秦老二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本案中,被告人秦老二在被告人秦老大夫妇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仅仅是帮助他们将受害人运到所居住的房间内及将其尸体进行埋葬,对与具体犯罪行为没有进行直接参与。但是其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进行制止,也没有在案发后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存在了包庇犯罪的行为,故此,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犯罪特征,应该按照包庇罪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