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房地产热的不断升温,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趋增多,其中车辆丢失索赔纠纷几乎近半,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停放发生被盗或刮擦,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试从法理角度来探析它的法律责任性质及法律责任范围:
一、法律关系辨析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物业费,双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停车泊位和车棚内的车辆丢失负有赔偿责任。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停车泊位和车棚内的车辆丢失不负有赔偿责任。但事实上,物业公司和业主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对物业公司收费性质的解释往往各执一辞,使得法律关系在两者之间摇摆难定,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面临一大难题,下面笔者试从分析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责任性质寻求解决问题的切入口。
二、法律责任性质辨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则要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与业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则无须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聘用合同关系,双方对权利义务有相关约定,它们的法律责任来源于双方明确的约定,因此不管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还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都属于约定性质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依法理分析可知,物业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大小与法律责任性质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一般而言,约定责任要小于和轻于法定责任,既然是约定责任,如果这种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依照我国法律就要适用习惯,但目前我国并没有类似习惯,因此界定法律责任范围便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三、法律责任范围辩析
从常理上看,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安全上是起协助作用的,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主角,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的小区范围内,只是配角;另外,社区(居委会)同样承担着综合治理环境、改善治安等方面工作的职责,尤其是在业主私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更是配合协助社区(居委会)及业主开展上述工作的,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范围是有边际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物业管理企业主要承担“安全防范”的责任。安全防范是一种有限的安全防范服务。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管理的责任应当相互对应,依照民法公平原则和借鉴国外成熟的common standard(公众标准)和 beyond the reasonable response(超出合理性责任)免责两项原则,在排除非公共停车场所物业公司应当免责的情形后,可以确定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范围,从而使问题得到解决。例如,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停车泊位和车棚内的车辆丢失负有赔偿责任符合公众标准;而业主私人车库内车辆丢失因超出合理性责任而物业公司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