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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4-09-17 10:24:27


            杞县法院近年来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以平城法庭所辖三个乡镇为例,2000年受理4件、2001年受理5件、2002年受理7件、2003年受理9件、2004年受理14件、2005年受理20件、2006年受理26件、其中仅2007年上半年就受理了2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70%,并且呈现出一些新特征。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增加,一方面表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意识的转变,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笔者认为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大力开展“讲正气,树新风”活动,不断提高老百姓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和社会纠纷的产生;

            2、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和不断创新普法宣传的形式,针对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法解释的法制宣传,尤其要采用以案说法和农民喜闻乐见的生动形式,将法律真正普及到人民群众心中,使老百姓更为理性地来选择打官司;

            3、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网络组织的重要作用,调动人民陪审员和村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土地承包纠纷能在萌芽状态下得以解决;

            4、规范政府部门对土地的程序管理和规范管理,从管理上来遏止产生日后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

            5、积极建立和发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作用,建议设立仲裁前置程序,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2款为:“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有效地减少土地承包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6、限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种类,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和司法管辖范围的界限,对属于政府部门有权处理的事务应优先以行政处理为原则;

            7、建议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先行调解原则,尽量以调解结案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修改为:“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七)土地承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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