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是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刑事案件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存在严重的弊端,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和案件的正常审理,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裁判。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率却很低,严重影响到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杞县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认为出庭作证不是自己的事,而是帮别人打官司,对出庭作证采取消极的态度。二是证人碍于情面或担心遭到打击报复而拒绝出庭作证。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大多是宗族关系或邻里关系,认为出庭作证不利于今后与当事人或其亲属相处,或者害怕日后遭人报复、陷害,从而不愿出庭作证。三是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缺乏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四是立法不完善,缺乏对证人的约束力。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而未规定证人出庭的义务,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司法机关没有强制手段对其加以制裁。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建议:一是深入开展全社会的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其知法、懂法、守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参加司法活动。二是强化庭审功能,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引导控辩双方高度认识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作好证人的工作,使证人积极出庭作证。三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立法。赋予司法机关以强制力保证证人出庭的权力。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加以保障,对威胁、引诱或报复、陷害证人的采取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