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编外报童

          发布时间:2015-05-12 08:44:51


            提起笔写下文章标题,我禁不住嘿嘿一笑。要知道今天我写的不是别人,而是我自己,写写自己在单位分发报纸、当“报童”的感受。其实就在提笔之前,我刚刚将全单位领导和十五个部门的近百份报纸分发完毕,并挨个房间从一楼到五楼送了一遍。想想通过自己的劳动,当一回“报童”,既可以让领导和同事们在中午休息之余看看当天的报纸,又能在午饭后锻炼一下身体,何乐而不为呢?

             最早当“报童”是在2001年8月,我因为工作需要从乡镇法庭调到院办公室工作。当时的法院正处于新办公楼建设时期,机关办公临时租住在一栋外单位闲置的小楼内,没有固定的收发室。每天的报纸和信件都是放在值班室,人来人往,谁看到谁拿走几张,故此每天的报纸都不能完整的分发到领导手中,有些时候甚至连信件、汇款单丢失的事件都曾经发生过。这些看似普通的小事,让领导也颇为大伤脑筋。

            看到这种情况,我自告奋勇承担起收发报纸的任务,尽管这不是我个人应该干的活。我的主要任务就是给领导和单位写材料,搞宣传、信息、调研及精神文明创建等文秘工作。再说办公室还有几个同志,报纸信件出不出现错误跟我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可是想想订阅报纸的领导和同事不能按时看到报纸,想想收信人在信件丢失后的苦恼样,我便主动请缨当上了法院一名编外“报童”。

            当上“报童”后,我每天都计算着邮递员往单位送报纸的时间,只要时间一到,我就从三楼办公室下来,直接到值班室取当天的报纸。有时也会出现意外,邮递员因为其他原因晚到或者当天没有来,而改在第二天,我只好空手而归。每次取到散发油墨清香的报纸后,我就会按照订阅报纸的领导所处的楼层进行分发投递,直到将厚厚一叠报纸从手中投递出去后,我才回到办公室坐在椅子上重重喘上几口气。看看沾满油墨的双手,顾不得洗,就顺手掂起一份报纸,用心细细的阅读。日子过的紧张而有充实,这样的生活伴随着我过了好几年,不管工作多忙,送报纸、读报纸的习惯一直都伴随着我。甚至到了几天不见报纸,心中都有种空落落的感觉。

            当上“报童”后,尽管累,可是对我带来的益处却不可胜数。因为经常读报,我养成写稿的好习惯,每天都要提笔写工作,写生活,写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讴歌法官的真诚为民。通过我的辛苦,将身边一个个感人的事迹推向社会,让群众了解他,走进他。当上“报童”后,我每天要比同事们在整个五层办公大楼多走一圈,无形中也锻炼了身体。通过投递报纸,我增加了与同事们交流的机会,了解了他们工作中的苦辣酸甜,增添了我写作的素材。所以说,当一个法院的编外“报童”,我很快乐。

            后来,随着工作的变动,我当了副主任,办公室也有了专门的收发报纸的机要员。按说我可以对这些杂活放手不干,可是想想投递报纸的乐趣,我有时还会忍不住拿起报纸在楼内活动一圈,找找当“报童”给自己带来的快乐。当“报童”的日子,让我明白了一个浅显的道理: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当“报童”的日子,也让我终身难忘。

        责任编辑:h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929571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