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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聚会酒后浴池意外身亡 店老板缺乏安全保障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08 15:12:34


            一群风华正茂的大学生春节聚会,酒后又相约到浴池洗澡,不料其中一人在池中意外身亡,围绕责任问题,双方闹到法院。9月3日,河南省杞县法院一审判决这样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店老板因缺乏安全保障而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18日,农历的大年初五,河南某职业学院大二学生夏晓峰应同学之邀,到离家20多里的于镇一家饭馆和同学聚会。男女同学20余人分别多日,见面后气氛十分活跃,叙旧情,话将来。不知不觉间,7瓶白酒下了肚。聚会还未结束时,赵飞和刘鹏约夏晓峰去洗澡。于是三人来到由被告张强所经营的浴池,进入大池后,几人说说笑笑。不久,赵飞和刘鹏出来到淋浴处洗头,等洗过头后,刘鹏发现夏晓峰没有出来,喊了两声也没有音,就到大池处寻找。此时,发现夏晓峰倒在水中,面部朝下,两臂微张,沉在浴池中。看到这,赵飞和刘鹏急忙将其抱出,放在床上,为其做人工呼吸,可是没有效果。后四处找老板,并拨打120电话。等送到镇卫生院时,夏晓峰已经死亡。在向浴池老板张强讨要说法无果后,夏晓峰的父母将张强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等共计30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夏晓峰作为一名消费者,到被告经营的浴池洗浴,被告应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措施。当夏晓峰身体出现突发情况时,被告方应当及时提供帮助,但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夏晓峰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20%),被告应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夏晓峰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洗浴,应当预见到有一定的危险,应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在正常洗浴时,突遇身体不适,应及时求救而没有做到,故夏晓峰应对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80%)。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强赔偿夏晓峰的父母丧葬费等共计60470元。

        责任编辑:薛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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