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忍受不了他人在酒后辱骂与自己同姓的人,要自告奋勇上前打抱不平,却不料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不仅要赔偿受害人损失,还被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7月8日,河南省杞县法院就一审宣判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
2004年8月29日下午,杞县葛岗镇晁东村村民杨阳、杨领二人在邻村喝酒时,与同桌的陈保发生口角。得知陈保系晁东村民李天学的外甥后,就回到北村大街上辱骂所有姓李的人。听着杨阳和杨领不堪入耳的叫骂声,村民李天学十分生气,打抱不平手持剪刀将杨领捅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案发后,经过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协议。李天学赔偿被害人杨领经济损失28000元,被害人杨领对被告人李天学也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学领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害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学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