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唱歌时,因为走错歌房,与他人发生撕打并致他人轻伤。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拘役三个月。
2009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杞县一商务会馆三楼唱歌时因误入二楼歌房,与张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吴某将张某某右侧第10肋骨打致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五万元(已支付),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自行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