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杞县人民法院对伐林木不办证的被告人贺超及其兄贺卫二人依法做出判决。对被告人贺超、贺卫兄弟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0年2月,杞县裴村店乡东伯牛岗村村民潘某与被告人贺超及其兄贺卫协商,潘某所承包的国有开封市西寨林场唐屯分场林地的部分林木由被告人贺超、贺卫采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贺超、贺卫采伐唐屯分场林地的杨树233棵、潘某责任田内的杨树60棵,折合立木蓄积为22.4460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超、贺卫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超、贺卫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