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两台旧电焊机被盗,不去报案,而是将怀疑对象的机动三轮车扣押并索要现金一万元。杞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建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王建友发现家中的两台旧电焊机被盗后,在没有报案的情况下,私自找到怀疑对象张某,而后又找到购买电焊机的王某某,以赔偿自己损失为由,擅自扣押王某某的机动三轮车一辆并向其索要现金一万元,后经人调解,数额降至六千元。因被告人王建友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王建友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以上判决。